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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的“一高三低”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1-23  发稿编辑:景秀丽

 

去年以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始终把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促进稳定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坚持调解与判决相结合,侧重民事案件的调解,使江油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调解结案率高,上诉率低,改判发还率低,来访申诉率低的“一高三低”的可喜局面。

在思想认识上高定位

江油法院认为,选择注重诉讼调解的审判方式,还是选择强调当庭判决的审判方式,必须从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和受理民事案件的特点出发,看哪一种方式更有利于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更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经调查研究,他们发现,江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于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或法律意识欠缺,往往为赌一口气而打官司,一些案件并不存在绝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二是当事人往往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打官司,不知选择更有利的途径解决纠纷;三是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血缘地域关系,通过调解结案往往比判决结案可能产生更好效果。

为此,他们提出,必须走出传统的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认识误区,树立新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理念:即把强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与追求调解结案区分开来,要强调民事案件调解率100%,但绝不追求调解结案率100%;要把民事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审判人员不仅要对每一起民事案件做调解工作,而且对每一起民事案件的每个环节都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

在调解艺术上做文章

矛盾发展到打官司的份儿上,调解就必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搞民事诉讼的调解,调解艺术至关重要。为此,江油法院注重把握好四个时机;根据案情特点,把握好立案调解时机;通过交换证据,把握好庭前调解时机;强化庭审功能,把握好庭审调解时机;坚持不懈,把握好庭后调解时机。如对一些当庭达不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又有调解意向的案件,他们在合议庭作出初步意见后,留给当事人3天咨询时间,如同意意见,须在3日内到庭接受调解。

在调解中,他们还积极借助外力,充分调动代理人、知情人、“说情人”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调解,协助调解。如六合乡一村兄弟二人因宅基地纠纷诉讼至江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得知兄弟二人有一侄子在其族中威信很高,而且在市某部门工作,于是在其参加旁听时,邀请其参与了案件调解,在他的配合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公正效率上下功夫

江油法院强调调解,更强调依法调解,不将调解率作为业务庭全年考核工作的一个依据,避免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强调,硬调,拖着调的违法调解现象发生。

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民事案件,他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仅2012年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民事案件148件,占民事结案总数的56.4%。如某单位诉其邻居修复路基一案,于8月6日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江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到十天时间便调解结案。他们还建立了案件限时催办制度,督促案件审结进度,有效地杜绝了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决。

在调解中,江油法院还十分注重以情感人,促成调解。如雁门镇黑石村元某与汪某离婚一案,被告汪某是残疾人,大儿子是个聋哑人,双方仅因2000元债务争执不休,案件主审人十分同情其困难,及时向院长反映了情况,当即决定免去其一切诉讼费。元、汪二人知道后非常感动,再三感谢主审法官,使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调解结案。

在促进稳定上见成效

民事调解工作在江油法院引起了系列“连锁反应”。不仅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江油法院对一些易再次激化矛盾的调解案件,要求承办人适时顺路回访和重点案件单独回访,回访的主要案件是赡养、离婚、相邻关系纠纷等。通过回访排查,及时发现新的矛盾激化苗头和新的争议,承办人可通过非诉手段进行调处,把这些矛盾迅速消灭在萌芽状态,进而巩固原有的调解成果。去年以来,江油法院回访调解案件230件次;通过非诉手段调处新争议18起,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未发生一起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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