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法院审结平武县中医院诉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魏某某承担该事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平武县中医院先行垫付的11.7 万元。判决后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12月29日,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救护车行驶至平武县飞龙路中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三车及门市部部分财产受损的事实。魏某某因醉驾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平武县中医院赔偿受害人损失26.4 万元。平武县中医院及时作了先行赔付,后向有过错的魏某某行驶追偿权,2014年5月9日,平武县中医院起诉来院。因魏某某系该医院雇员,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魏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平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张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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