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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去世后,留下遗产一百万元及债务五十万元。遗产被其三个子女分割后不久,债权人陆续找上门来讨债,其三个子女都以债务与自己无关且对其债务根本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请问:冯某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冯某的债务应该由其三个子女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冯某的遗产有一百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该遗产首先应该用来清偿冯某生前所欠债务,之后如果遗产仍有剩余,再由其子女来依法继承。现冯某的三个子女在偿还冯某的债务之前继承了冯某的遗产,因此冯某的债务应该由其三个子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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