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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难自控 伤人又伤己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4-01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游仙区法院对一起校园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曹某、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连带赔偿被害人海某各项经济损失399102.34元。

海某和曹某、杨某同为绵阳师范学院学生。2011年12月3日晚,海某与朋友在学校附近的酒吧喝酒。次日凌晨,海某喝醉离开酒吧,在下楼梯时遇见了曹某和杨某。因酒精作用,在打招呼的过程中海某与曹、杨二人发生争吵,继而拉扯打斗。在被朋友劝开之后,海某向学校走去,而曹某和杨某从地上捡起砖头追打海某的头部,致使海某头部多处严重损伤,经鉴定为两处7级伤残、一处6级伤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和杨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海某的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和当庭认罪行为,且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近几年校园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青年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期,抵御诱惑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容易沾染酗酒、赌博等社会不良风气,引发违反校纪校规甚至违法案件。一方面学校和父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积极倡导真善美的良好风气,以积极向上的主流价值观给年轻人以强大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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