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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丁某违规在高压线下建房,泥瓦工罗某为新建房屋的东山墙贴瓷砖时,因拉动紧靠墙体的铁质脚手架不幸触电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及房主丁某、包工头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6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供电公司出示了一系列的巡线日报用以证明2011年1至8月份,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对北汽线进行了定期巡视,并未发现问题,其已尽管理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求。案件审理中,该院经现场查看和测量,丁某新建房屋南侧对线路边线水平最宽距离为1.83米,北侧为1.51米。
案例分析: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所有者、经营者,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丁某新建房屋对最靠近线路边线的水平距离最宽处也仅1.83米,不足5米。而被告供电公司在丁某原来二层楼房建成后架设,致原有建筑物置于架空高压线路保护区内,作为该线路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管理者,对架空高压线路负有更高的巡视责任。被告丁某家所加建房屋从2011年5月份开工至事故发生之日已逾三个月,且丁某三层房屋的主体工程已经建成,被告供电公司在正常巡查线路的情况下,未能掌握到在该保护区内有人建房,存在明显过错。
受害人罗某作为长期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明知工作环境里有高压线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雇主,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丁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将房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李某施工,具有选任过失,是造成受害人罗某触电死亡的又一原因,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就受害人罗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确定由该市供电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5%赔偿责任,丁某承担25%赔偿责任,罗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10%责任。房主丁某与供电公司不服,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当地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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