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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早退逛超市被撞伤?法院称违反纪律但属工伤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1-24  发稿编辑:韩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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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是某包装公司的职工,其白班工作时间是早8点到晚8点。2012年7月29日晚7点20分左右,提早做完了活的许某骑上摩托车,并带上同事吴某,从单位提前下班,准备一起到超市购物。许某骑车快到某超市附近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导致许、吴双双受伤。随后,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包装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许某为工伤。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2013年4月,原告某包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市人社局,请求撤销人社局对许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中,许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经原告单位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被告认定许某因工负伤,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性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是否属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发生交通事故。许某擅自提前下班仅仅是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而许某行驶摩托车的路线,虽然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本案带来的启示是,员工无论早退还是迟到,只要是上下班路上,且路线合理,途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都应算工伤。(本报记者 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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