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监管对象责任。明确养殖场(企业)、屠宰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诊疗机构等监管对象的责任,制定并与管理对象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相关承诺书,有效规范行业发展行为。
二是严格监管整改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管,据实提出整改措施,规范监督检查档案,加大督促落实整改力度,特别是加大规模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监管落实整改力度,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创新“小班制”巡回宣讲培训模式。通过PPT、沟通交流、现场讲解指导等多种培训方式,分乡镇或分片区,组织管理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覆盖规范化管理培训,具有人少易组织、效果更显著等优点。
四是严格动物检疫工作。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按要求进行“瘦肉精”抽检,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进一步规范检疫相关资料,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是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监管辖区内养殖户(场)、屠宰厂(场)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无害化处理相关资料。
六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大对畜牧兽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重点查处经营或使用违禁药品、假劣兽药、非法兽药产品和人药,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猪(牛、羊)、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提供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产品熬炼“地沟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宁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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